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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2016年12月02日   科技处

学校各院部:

接省科技厅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按照“明确领域方向,优化建设布局,择优遴选支持”的原则,省科技厅决定近期在材料与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化学化工、农业、医学、食品安全与资源环境、管理科学等领域,新建10家左右省级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和方向

(一)材料与机械工程领域

1.航空航天材料

2.超硬材料

3.机械密封技术及应用

4.数字化制造技术

5.机器人与智能装备

(二)电子信息领域

1.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

2.网络信息技术与安全

3.网络空间拟态防御理论与技术

(三)化学化工领域

1.植物分子提取技术

2.有机功能分子

3.绿色催化技术

(四)农业领域

1.草地资源创新与利用

2.茶树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3.杂交小麦技术

(五)医学领域

1.干细胞与再生医学

2.遗传病精准医疗

3.病原生物与免疫学

4.方药与免疫调节

5.吞咽与营养学

(六)食品安全、资源环境领域

1.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2.轨道交通噪声控制技术

3.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

(七)管理科学领域

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及信息技术支撑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原则上应为运行2年以上的市级或部门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2.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4.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内竞争的能力。

5.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6.实验室固定人员中,有下列高层次人才者,将优先予以支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

(4)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分类条件

1.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学科领域应具备突出的科研活动成绩,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2.依托企业组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在本行业长期开展相关领域的研发,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两年以上,主持或参与了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标准制定;有较大的科研投入,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三、注意事项

(一)按照省科技厅要求,每个依托单位推荐不超过2个实验室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上要求的申报领域和方向,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不在指南中所列的领域和方向不逾受理,请各依托单位把关推荐。报送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前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论证,并附专家论证签字意见表。请学校各院部认真组织集中报送学校科技处,名额不限,由学校汇总后按要求择优上报。

(二)填报《组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申报材料一式6份(勿用塑料封面,其中一份加盖院部公章)并辅以佐证材料,纸质材料正反印刷为A4胶装,申报书和佐证材料一起装订,同时按申报的实验室名称上报电子文档和PPT答辩材料(时间不超过25分钟),于2016年12月8日前报送学校科技处。

(三)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按照“河南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四)申报过程中省科技厅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委托任何机构组织申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琦

电话:0371-65955107

电子邮箱:kyc@hactcm.edu.cn

科技处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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